首先看一个案例,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看到的:
2007年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合同》,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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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合同无效,谁都可以主张的,实际上不用任何人主张它都是自始无效。
这样用工单位就可以一次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认为挺好的。
例如,现在经济危机下,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它和劳动者签约时欺骗了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现在感觉挺好的呀,有活干,工资虽然比签合同的时候少了一点,但是还是不错的。
现在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给劳动者一定的选择权,如果真是欺诈、威胁还是由劳动者来撤销了好。换句话说,还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更合理。考虑到劳动者的缔约能力,自行变更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而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主导成本又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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