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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合同无效,谁都可以主张的,实际上不用任何人主张它都是自始无效。
这样用工单位就可以一次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认为挺好的。
例如,现在经济危机下,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它和劳动者签约时欺骗了劳动者,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现在感觉挺好的呀,有活干,工资虽然比签合同的时候少了一点,但是还是不错的。
现在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给劳动者一定的选择权,如果真是欺诈、威胁还是由劳动者来撤销了好。换句话说,还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更合理。考虑到劳动者的缔约能力,自行变更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而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主导成本又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