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的存档

29日,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云南铜业集团公司前高管邹韶禄等人职务犯罪案分别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关于邹韶禄受贿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邹韶禄在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八次非法收受刘跃等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另查明:云铜集团属国有独资公司,邹韶禄于1996年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邹韶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相关违法所得。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邹韶禄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邹韶禄犯罪后具有自首、退赃、认罪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邹韶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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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泄愤伙同其子将“情敌”殴打致伤死亡,外逃四年被抓获。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明江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现年39岁的张明江,系宜宾县高场镇乐安村碾子组村民。2003年12月12日下午,张明江因被害人涂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为泄愤,伙同其子张海(现年20岁)在与自家相邻的张祥(化名)的院坝内,用拳头、木棒对前来讨要工资的涂某某一阵乱打,打击涂某某的头部、背部、腿部等处,将涂的额头打伤出血。涂受伤后,在同路来的王某某父子的搀扶下离去。当行至乐安村碾子湾(小地名)时,张明江赶来,用石头、木棒再次对涂实施殴打,致其严重损伤,于当日下午18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躯干、四肢所致损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张明江、张海连夜外逃。2008年6月24日,张海在上海火车站准备乘车前往苏州时,因使用假身份证,被民警盘问。其间,张海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在张海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宝山区顾陈路张明江的住处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江、张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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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质押单位定期存单套取银行贷款挪用公款用于炒股营利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品甲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祚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杨院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00年8月,时任淮南市矿业集团多经局财劳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的周品甲与时为国元证券淮南人民南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杨祚旺共谋,由周品甲提供多经局的银行定期存单做担保,以杨祚旺侄子杨院鹏经营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新科技术服务部向银行质押贷款用于打新股,获利后三人共分,并将商议内容告诉了杨院鹏。2000年11月,被告人周品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在淮南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了多经局4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并伙同被告人杨祚旺办理了为新科技术服务部贷款的质押担保手续。随后两人又虚拟合同资料,伙同杨院鹏为新科技术服务部申请质押贷款360万元,以直接提现或转账方式,交付杨祚旺投入股市运作。谁料股市跌宕,三人牟利却造成51万元亏损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便从多经局400万元质押定期存单中划扣了差额部分。为了怕事情败露,三被告便以同样手法质押多经局60万元定期存单再次套取贷款,弥补银行所划扣的51万元亏损并申请贷款展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品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杨祚旺、杨院鹏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品甲、杨祚旺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院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祚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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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曾多次在国内及国际大赛中夺魁的超级名模徐倩从山东来到云南丽江,原本是为了帮雇主拍些民族服饰照片,但最终却客死丽江,而凶手正是徐的雇主魏磊。事后,魏磊称两人是相约自杀,自己是帮助徐倩自杀后却自杀未遂。但是,徐倩的父母却表示,“我不相信孩子会看透人生自杀的。”12月1日,丽江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凶手辩称两人是相约自杀

  2007年11月2日,魏磊通过他人介绍与徐倩取得了联系,邀请徐倩当模特,到云南丽江拍一些少数民族服饰的照片,并许诺,事后给徐倩7000元的酬金。11月3日,魏磊与徐倩一同从青岛出发,于当晚11时许到达丽江,并入住丽王酒店1301房间。11月4日早晨,二人包车前往玉龙雪山、拉市海游玩至晚10时许回酒店入住。魏磊称,11月4日双方发生了两次性行为,随后,两人聊天时觉得生活无意义,便相约自杀。魏磊先用双手掐住徐倩的颈部,继而又用枕头将徐倩捂死,但是,魏磊却自杀未遂。11月6日下午4时许,魏磊到丽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魏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辩解称:愿意赔偿原告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希望看在是初犯,并且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法庭从轻处罚。案发后,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魏磊犯故意杀人罪,于今年11月12日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丽江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日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辩护人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本案有相约自杀而致被害人徐倩死亡,魏磊自杀未遂的情况,应区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几乎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法庭综合本案的事实对被告人魏磊从轻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凶手父亲:儿子可能有精神病

  丽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徐倩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魏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愿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魏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亲属徐光利、刘慧珍经济损失40万元,可对被告人魏磊从轻处罚。

  为此,经中院合议庭评议,并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魏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魏磊认为量刑太重,已提出了上诉。

  昨日,记者拨通了魏磊父亲魏先生的电话。对于儿子的行为,魏先生并没有多说其他情况,只是强调他们家有精神病的家族遗传史,并称魏磊的叔叔因为精神分裂发病,现正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魏磊行凶时是否在发病状态,魏先生一字一顿地说:“有这种可能。”

  魏先生告诉记者,他儿子为人忠厚,还没有结婚。对于判决结果,魏先生认为量刑太重,已经提出了上诉。

  记者调查得知,办案机关曾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魏磊进行司法病学鉴定。今年7月作出的鉴定报告载明:接受检查时,魏磊的精神状况很正常。该鉴定的结论为:纵观整个作案过程,虽然魏磊杀害徐倩并无明确的动机和预谋,但其起意作案与其在作案前的一系列心理状态有内在联系。作案时,魏磊处于“激情情况”下,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不属于精神病性障碍。故判定:魏磊无精神病,对其作案行为具有责任能力。

  在法院判决书中,被告魏磊的父母承诺将总共向徐倩支付的各项赔偿40万元,到2009年5月31日前分三步付清。目前,魏磊家人正在积极筹款,而第一笔钱已经付到了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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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检察机关日前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依法起诉“资本运作”传销案81名涉案人,包括博士2名、硕士1名、大学本科文化25人,还有1名外籍华人。

  据了解,陈建华、贺国光、卢军3名被告人被指控为主犯的这起特大传销案按其不同“体系”,将分开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和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尚未最后确定。此前,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李芸舒体系”的14名被告人。

  检察机关指控:51岁的广东惠州人陈建华2006年至2008年4月间,经他人推荐交纳6.98万元加盟传销组织,在北海市以“金融项目”“资本运作”“ 连锁销售”等名义,吸纳其他人员参加传销。陈建华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郭军晓、林怡光(澳大利亚籍华人)、贺国光、甘晨力、卢军、杨俊琴等人加入传销体系,经这些下线再延伸发展,建立了一个1000人以上的金字塔形传销体系,传销金额达1亿元以上。

  近两年来,数以千计来自全国各省份的人员被所谓的“资本运作”项目吸引到广西。由于不少参与者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和身份,传销组织内部散发大量与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相关,由领导讲话、各种出版物及媒体报道汇编而成的宣传品,并邀请一些研究机构的教授、专家开办“形势分析”“资本运作”内容的讲座,使得这种打着“金融试点”名义的非法活动极具欺骗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出这种高额传销网络快速扩张的魔力:陈建华发展的下线分别形成了不同的体系,其中“郭军晓体系”直接、间接发展下线1020人,累计非法经营金额7034.43万元;“林怡光”体系发展直接、间接下线29人以上,累计非法经营金额199.45万元以上;“贺国光体系”发展成员540人以上,非法经营金额3776.18万元以上;“卢军、杨俊琴体系”发展成员62人以上,非法经营金额达420万元以上。

  这起特大传销案的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5月在广西公安厅的统一行动中,分别在南宁、北海被抓获,公安机关查扣近40辆小汽车。据公诉检察官介绍,由于案件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证据繁多,北海市检察院抽调全市公诉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专门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专案组成员审阅了全部76册卷宗,撰写了26万多字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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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盈江县国营农场出纳员汪带丽,利用职务之便,与丈夫王爱祖相勾结,贪污公款36万元。该案由盈江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后,经盈江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于2008年12月20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带丽、王爱祖夫妇有期徒刑10年

  盈江县检察院指控:1996年12月至199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汪带丽、王爱祖夫妇相互勾结,利用汪带丽担任国营盈江农场出纳员的职务之便,采用私盖单位财务印鉴、公章开具支票到银行提取公款不入账及销毁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等手段,先后侵吞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2500元及库存现金人民币27505元,共计人民币360005元。汪带丽将其中的大部分公款交给其夫王爱祖做生意亏本后,二人遂携带余款潜逃至缅甸。2008年2月18日,汪、王二人潜回盈江,被县检察院抓获,共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672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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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缉查,毒贩挖空心思将毒品藏匿于香烟、胃药胶囊和瓜子内贩运,岂料“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藏毒伎俩被禁毒民警当场识破。12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谭维荣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缴获毒品137.7克。

    2008年4月14日零时5分,富源县公安局胜境关警务站民警在对一辆昆明开往贵阳的客车公开实施查缉时,发现重庆市男子谭维荣形迹可疑,遂先对其说携带的旅行包进行检查,发现其中装有茶叶和瓜子的袋内有毒品可疑物,重点检查中,又在其上衣左口袋内的胃康宁胶囊、钱包及所携带的一条中华香烟内查出毒品可疑物共137.7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经审讯谭维荣交代,毒品是一个自称“刘七”的陌生男通过一个孕妇交给他的手提包中的“兴奋剂”,准备带到贵阳供自己吸食。

    经检测,1972年10月出生的被告人谭维荣系吸毒人员。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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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省咸阳市杨爱荣家族贩毒案已经尘埃落定。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女毒贩杨爱荣死刑,而杨爱荣的同居男友梁伟杰则由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作为咸阳市50多年来最大的家族式贩毒案,在23名被告人中,有主犯杨爱荣的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以及嫂子、姐夫等亲属。他们大都在河南购买毒品,然后雇用吸毒人员为其贩毒帮手。去年7月5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爱荣、梁伟杰、赵保成、赵四成等4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杨爱荣等16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院认为,在长达6年时间内,上诉人杨爱荣与梁伟杰等人有预谋地大肆进行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各成员分工较为明确;他们的贩毒行为在当地影响极大,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定性为犯罪集团。杨爱荣共计贩卖海洛因2638克,数量特别巨大,且在犯罪集团中起领导、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梁伟杰在杨爱荣犯罪集团中属骨干成员,在杨爱荣的安排下主要负责毒品的交易环节,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348.8克,数量特别巨大,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又系累犯。但梁伟杰的行为主要是受杨爱荣的指使,其所涉及的贩卖毒品环节比较单一,罪行相对较轻,因此对梁伟杰进行了改判。同时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的还有杨爱荣的上线毒贩赵四成。而杨爱荣与另一上线毒贩赵保成均被维持原判,两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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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原任北京一家旅行社经理,2008年7月公司董事长通知他交出公章、账册等物品,他对此置之不理。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再次通知王先生交还掌握的公司档案和一切资质证明,其仍未交还。无奈,旅行社只得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交还这些材料和资质证明。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通过诉讼保全掌握涉案物品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迅速达成调解。

    2008年7月,王先生担任旅行社经理时,旅行社董事长通知他交还其占有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国、地税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物品。当月,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做出董事会决议,免去了王先生的经理职务,并再次要求王先生完成上述通知的事项。但是王先生对通知和之后的董事会决议均置之不理。此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此时,王先生仍旧不交还材料。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将其告上法院,并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考虑到案件审理和之后执行的需要,决定对王先生占有的企业公章和其他资质证明实施查封,并且迅速采取了措施,对旅行社申请的物品进行了就地保全。此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双方矛盾缓和的情况下,将查封的材料带回法院暂存。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王先生同意将材料交还公司,旅行社则同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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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放暖气片中的热水,影响小区供暖。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业主赔偿物业公司损失。

    张磊(化名)的房屋位于某小区,某物业公司为其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张磊对该房屋装修后在北卧室的暖气片上私自安装一阀门并连接一根水管通往卫生间的下水道,后张磊在物业公司供暖期间曾3次将暖气片中的水放入卫生间的下水道内,前两次物业公司经查发现后,通过他人通知张磊后将阀门关闭,第三次发生后因张磊不配合,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无法联系到张磊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通知开锁公司,将张磊的房门打开关闭了暖气片上放水的阀门。物业公司认为,张磊的故意放水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将张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多元。

    庭审中,张磊对物业公司所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物业公司在报复他,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张磊私自将暖气片中的水放入卫生间的下水道内,给物业公司正常供暖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磊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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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当天婚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新婚夫妻靳女士夫妇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婚庆公司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路线将新人带到饭店而要求退还全部车费并支付50%的违约金,共计11250元、退还摄像费1200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2007年12月16日,靳女士夫妇与北京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靳女士夫妇承办婚礼庆典服务。在2008年5月10日婚庆当日去酒店途中,靳女士夫妇乘坐的林肯头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改乘奥迪车到达婚礼现场,致使整个婚礼庆典一团糟。二原告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具有不可重复、不可复制、不可再现的特殊纪念意义,而被告却在婚礼过程中单方更换摄像机,且制作的婚礼光盘质量非常差,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婚庆公司认可更换摄像机的事实,也同意给予原告相应赔偿,但双方就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靳女士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可以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关于合同中“还按单项(租车)费的50%赔偿”中的“单项”理解问题,法院从合同的整体性出发,认定以车型区分为宜,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赔偿基数。最后,法院判决北京某婚庆公司退还靳女士夫妇租车费、摄像费及违约金共计94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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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两家单位5900万元的原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国红,因怀孕被免予判处死刑(本报2007年5月12日报道),她随后上诉至高院。日前市一中院重审此案,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现年41岁的孙国红于2000年成立了北京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且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检方指控,孙国红曾伙同深发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京荣等人,骗取两家公司5900万元。案发后,尚有3312万元未退还。

  事发后,孙国红被警方控制,此后她两度因为怀孕和处于哺乳期而被取保候审。2007年,孙国红因合同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当时的判决认为,孙国红所犯的诈骗罪行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孙在审判时属于怀孕妇女,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判处其无期徒刑

  宣判后,孙国红提出上诉。市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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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

他,曾是云铜集团的救星、功臣,一手创建了今天辉煌的云铜集团;然而,也是他,因滥用职权、管理混乱,一手把云铜集团推向了负债的深渊。他,就是云铜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

    手握重权后,这个昔日的功臣倒下了,倒在一摞摞金钱面前、一个个“温柔乡”里。据检察机关指控,在邹韶禄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4年中,他先后受贿达1800余万元!今天,他站在了昆明市中院的刑事审判庭上。

    对这起案件,检察机关相当慎重。为能让这起案件办成“铁案”,今年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邹韶禄涉嫌受贿罪移送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11月2日被退回补充侦查,之后12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12月10日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诉。

    在昆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从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在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405187.68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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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门透露,犯罪嫌疑人张世强系浦江县仙华街道曙光村人,曾因诈骗被判刑,送大西北劳改,后刑满释放。张世强所开的上海享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于1997年,注册资金50万元,但该公司已于1998年注销。案件所涉及的2.5亿元巨额资金全系超界集团董事长及其亲戚成员所有,并未向民间集资。

浦江县公安局接到浙江超界集团报案称,该公司2.5亿巨额资金涉嫌被上海享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世强诈骗

    接到报警后,浦江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对张世强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初步查明账户涉及被诈资金近3亿元,并非外界所传的被诈16亿元。

        浙江超界集团是浦江当地一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近年来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主要生产绗缝大被、童被、靠垫、床罩等纤缝制品。目前,浙江超界集团生产运营情况正常,并未出现任何异样。

    浦江县公安部门已于12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张世强批准刑事拘留,现正在全力缉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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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4日, 1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12年到3 年有期徒刑。至此,由济南警方破获的“12·12”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尘埃落定。从这一系列涉及多家银行、企业和个人的金融诈骗案件中,可以看到长期存在于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漏洞。

  一起诈骗案牵出“活爬”串案

  2006年12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山东某计算机公司报案称,该公司通过资金中介人田某某和赵某某,于2006年9月21日将200万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文东支行,同年10月9日,该公司与银行打对账单时,发现200万元存款在存入当天即被转走。12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9月2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谎称帮助其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山东某计算机公司在该行存款。犯罪嫌疑人、该银行工作人员霍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偷出存款企业开户时的预留印鉴,再由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等比照刻出假章,并以存款企业名义冒领空白支票,然后将存款转入急需资金使用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账户,最后四人将200万元私分。2007年2月6日,济南警方将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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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被多家媒体报道过的河南省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获线路私自涨价案,10月21日,在获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田世让车票款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世让是新乡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常乘坐新运大巴来获嘉县办事,2008年7月2日,田世让发现原来6元的单程票价上涨为7元。他认为,新运公司票价上涨一元,未经法定部门批准,属私自涨价,构成不当得利。于是他起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车票款2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6月20日,成品油价格上调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通知,允许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基准水平,扩大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然而,该通知内容并未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可以自行涨价的内容。被告新运获嘉公司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新乡到获嘉的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在价格主管部门所批的6元的基础上自行上涨一元,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新运获嘉公司多收取原告票价2元,没有合法根据,而使原告的2元利益受到损失,并且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新运获嘉公司所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故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新运获嘉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的车票款2元。被告新运公司作为设立新运获嘉公司的公司,应当承担其所设分公司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车票款2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发生不当利益后,受损失一方请求权的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仅是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损失一方的法律规定的请求权范围,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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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日,律师李方平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同时索赔1元。

我国法院受理的首例反垄断诉讼——律师李方平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差别待遇一案继9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立案后,日前又有新进展。据悉,该案已正式移送北京二中院。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从1998年6月以来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是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第2条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其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而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而“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则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以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的“亲情1+”业务为例,其中有许多优惠套餐和可选包,特别是其中带宽1M、2M的宽带优惠包月。但是,据李方平介绍,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李方平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

    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新内容,但预付费业务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

    据李方平介绍,类似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在北京网通比比皆是,李方平在起诉书中即列举了8项之多。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李方平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并赔偿1元。

    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布受理此案。案件审理中,法官再次询问李方平起诉的案由,最终李方平明确表示提起本次诉讼的案由是垄断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是《反垄断法》。根据北京高院今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及垄断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北京高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朝阳法院将该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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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书面向原告孙某赔礼道歉,驳回孙某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10086服务台是被告重庆移动公司下属单位的平台,自2008年5月以来,10086平台以免费手机短信的方式每天向原告孙某使用的手机发送短信,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为协助您使用GPRS业务,重庆移动将自动向您下发自动配置信息。请留意手机提示并确认,同时将CQMC设为默认配置,本信息及配置过程免费,询10086。由于原告无意开通GPRS上网业务,多次向被告重庆移动公司的分支机构涪陵移动公司和重庆移动10086服务台提出投诉,要求取消向其发送有上述内容的短信,10086服务台或称是系统自动下发,或称已停止发送,但该平台仍每天向原告发送短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拒绝和接受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即使是免费的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赠送。被告重庆移动公司在原告多次明确表示已扰乱其正常的生活秩序而要求其停止发送后仍持续至2008年8月11日才停止发送,严重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构成了对原告自主决定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给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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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多家餐饮娱乐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歌曲却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将北京沸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今日良缘休闲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24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12月9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代理人称,该协会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与相关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浏阳河》《涛声依旧》等50余首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早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就发出公告,明确告知KTV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收费上限为每天每包间12元,音著协作为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法庭上,音集协代理人表示,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节目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得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节目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且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早就明确告知KTV行业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在诉讼之前,我们已经发出‘警告函’敦促其履行义务。但是,对方一直置之不理。”代理人随后补充说道。

    被告24家单位则委托了3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代理人表示“我们不反对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认为原告的收费标准过高,KTV经营的好坏不同,所处的区域也不一致,因此,原告不应该按同一个标准来收费。”

    一家娱乐单位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共有大小包房28个,最低消费3小时100元,但一般下午营业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人,只有晚上客流量才稍好些,一般20间房客满就算生意不错了。

    法院未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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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天语牌手机产品中存储的部分歌曲未得到权利人授权,一审被判侵权,其中涉案包括孙燕姿和蔡依林演唱的歌曲。

    原告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宇朗通公司)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案。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宇朗通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中存储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赔偿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8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1.4万元。

    原告科艺百代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逆光》(演唱者:孙燕姿)、《咕叽咕叽》(演唱者:孙燕姿)、《马德里不思议》(演唱者:蔡依林)的录音制作者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生产、销售的天语牌手机内存储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咕叽咕叽》、《逆光》、《马德里不思议》。原告认为被告此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原告就上述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宇朗通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歌曲的手机产品;2、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8.6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4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内存储有涉案音乐作品《逆光》、《咕叽咕叽》、《马德里不思议》(包括片段和整首),此行为没有征得原告科艺百代公司的许可,侵犯了科艺百代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虽然被告天宇朗通公司称在涉案六个型号的天语牌手机产品内存储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不是其实施的,而是案外人九大洲公司及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实施的,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天宇朗通公司此主张不予采信。天宇朗通公司作为涉案天语牌手机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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