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12
2009
作者:Yayahi

2004年1月7日,平安保险公司通过注册商标转让方式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其投资的深圳市平安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处,分别取得“平安”文字注册商标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和证券交易行情、证券经纪。平安保险公司还以同样方式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平安”文字商标注册商标权,核定服务项目亦为第36类,包括保险等。平安经纪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平安经纪公司在其各营业网点的店面显著位置、宣传单、《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上突出使用“平安地产”文字。平安保险公司请求判令平安经纪公司停止商标侵犯并赔偿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平安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平安保险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类似,平安经纪公司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了与平安保险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支持平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认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平安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平安保险公司 “平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经纪、不动产管理。“房地产经纪”属“经纪”的下位概念,“房地产经纪”与“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属于类似服务范围。平安经纪公司在实际使用企业名称过程中将其简化为“平安地产”,与“平安”注册商标仅字体略有不同,这种简化未能明确表达“房地产经纪”行业属性,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平安地产”中的“平安”字号与“平安”注册商标产生联系,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平安”文字注册商标在全国知名度高,平安经纪公司简化使用“平安地产”,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平安经纪公司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平安经纪公司将简化的企业名称“平安地产”用于其各网点的店面招牌、宣传单、报纸广告上,属于将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在与平安保险公司类似服务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客观上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平安保险公司的注册商标的联想和混淆,侵犯了平安保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启示】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唯一性识别标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是识别市场主体的核心标志,借助字号的强烈识别功能,突出使用字号进行宣传、推广产品和服务,已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惯用手法。但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将字号突出使用,更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谨慎为之,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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