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07
2009
作者:Yayahi

2009年9月3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余某某系黎川县无业青年,被告石某某系贵州省平塘县女青年。2006年3月,原告余某某在网上聊天与被告石某某相识,同年4月被告至黎川与原告同居生活。同年7月18日,原、被告在贵州省平塘县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在黎川生活。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

    2007年上半年,原、被告因上网之事曾发生矛盾,9、10月期间,因被告上网聊天之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2007年11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2008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好转。2009年6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即离家出走夫妻分居。2008年原告起诉离婚未获准后,双方未能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夫妻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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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Blocked by CommentsUseCookies] 中医美容 说:

    回复一下,顺便看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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