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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良性运作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当代中国司法由于自身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顺应我国当前社会转型与法制建设的 时代要求。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实证地考察了当代中国司法的体制现状、功能现状、司法人员的素质现状,剖析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试图找出完善司法运作体 系,协调司法运作系统的内外部关系,理顺司法运作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强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机制等的理性方法。文章最后鲜明地指出,只有全面透彻地认识 我国司法的现状,坚定不移地推行司法改革,才能实现司法正义。
从案例中研究司法,希望广大司法界朋友积极加入!
中西方文化差异,西方人理性思维,亦即是逻辑思维,这种思维方式需要大量信息数据,成本比较高,而中国人感性思维,主要凭个体经验,感觉、知觉、直 觉等成本较低,可靠性相对差。作为个体,无数个机率分散了人们对思维方式优劣的评判,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后果可以想象。理性思维也有错 误的,但不是必然的,相反,感性思维也有成功的,也同样不是必然的。
我们以 过马路为例,西方人认为,穿越马路,可能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怎么办?如果依次通过有序穿越就可以避免,进而发明了交通信号灯,但我们中国人认为,穿 马路,凭经验能过就行,何须走横道线,因此根本不需红绿灯。是不需要交通信号灯聪明还是发明交通信号灯聪明?有一个事实是肯定的,在我们中国,每年死于道 路交通的人数十万,应该高于全世界其他国家总和,相当一部分是违章,当然违章而不事故的肯定不止千万。
以评判我们司法现状为例,不满意,原因,不廉正。可以用三个代表性人物的表述说明思维方式。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翻最后一页,一看,输了,吐出一句话, 贪;法官听到了,扪心自问,没有贪,遂回话,公正;领导听了他们的对话,就作了这样的批示,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统一。表面看三种人代表了三种观点,实际 是同一种思维方式。廉正和公正是什么关系,法律效果要和社会效果可以不统一吗?二审法院改判,仅是因为社会效果还是法律效果?社会的标准是什么?当事人的 家属?邻居?还是员工?
社会普遍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还不习惯用法律的 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我们的法院已难以承受案件之累。按照目前的轨迹,似乎中国人一半是打官司的当事人,另一半是审判的法官才算有法律意识, 才算老百姓会运用法律武器。其实不然,法院法官是以其判决,传递信息告戒社会,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哪些行为属于违约因而受到法律制裁,从而起到一个引领作 用,目的减少侵权、违约行为,进而减少诉讼,降低司法资源消耗,维护纳税人利益,引领社会文明发展。由于法院的判决内容缺乏规律,不同法院相同案件不同判 决,同一法院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官相同案件不同判决,还美其名曰,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先进的大陆法国家有一个不成文的共识,上级法院 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有绝对的说服力,这也正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示案例的意义之一。
有些西方人评论我们一些国人不诚信,显明是指责违反规则,其实还有一层更普遍的含义,就是指违反规律。自然界违反规律,海啸、地震,可怕简直是恐怖。人 违反规律,思维、行为不逻辑、不正常,同样有可能带来可怕甚至恐怖的感受。文明是建立在逻辑体系,是以人类为循环源,你、我、他,因此,理性思维是立体的 系统的,而感性思维是点状的不规则的孤立的,是以本我为圆心思考问题,最终不能形成主流文化,而逻辑思维是形成主流文化不可或缺的共同基因。
尽管存在诸如上述问题,但我们坚信如同经济的发展一样,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只有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人治中落实法治,法制中解决人治。